長榮集團股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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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本公司處於穩定成長期,為配合公司營運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盈餘分配案:

一、每年提撥不低於當期稅後淨利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

二、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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