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但以現金股利發放股東紅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屬前期累積未提足之部分,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股東紅利,得全數為現金,或現金及股票二者皆具,惟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十。